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57041号“广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65790号“广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除“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外的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外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6566号“广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