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99884号“S'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47736号“新氧 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88817号“SO YOUNG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36337760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