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6366号“中和建工ZHONGHE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8460号“中和传媒ZHONGHEMEDIA”商标、第25138695号“中和堂”商标、第26920644号“中和”商标、第27022089号“中和实业集团”商标、第4073926号“中和坊ZHONGHE ARCHWAY”商标、第13017333号“国际中和科学院INETRNAPIIONAL ZHONGHE SCIENCES ACADEMY”商标、第45095990号“中河绿建ZHONGHE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服务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营地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和建工ZHONGHE CONSTRUCTION”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文字“中和”,且“中和”在商标中显著识别作用较强,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