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梦杰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迪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46599号“心香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27781号“心相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湿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心香柔”构成,与引证商标“心相柔”仅一字不同,且呼叫相同、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