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42299号“万吨臻选WANDUNZHENX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吨臻选WANDUNZHENXUAN 41942299

阅读:45538 2021-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可泉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30日对第41942299号“万吨臻选WANDUNZHENX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

  申请人:武汉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可泉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30日对第41942299号“万吨臻选WANDUNZHENX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第44133587号“万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申请人未查询到以被申请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若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其身份证明文件(个体户执照)系伪造,则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万吨”在杂志上的推广材料、申请人召开举办的会议记录、“万吨”商标宣传使用材料、“万吨”系列商标的设计时间、申请人的域名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昆明市官渡区止船鲜道食用农产品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申请人。

  3、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昆明市官渡区止船鲜道食用农产品经营部经营者为被申请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至本案审理时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提供了真实的营业执照,故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其身份证明文件(个体户执照)系伪造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域名权、在先商号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万吨”在杂志上的推广材料未体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会议记录、宣传使用材料均属自制证据,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万吨”系列商标的设计时间、域名证书不能体现申请人域名、商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域名、商号或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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