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41790号“新光华眼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光华眼镜及图 47341790

阅读:90568 2021-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新光华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品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41790号“新光华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8687号“京陇铝业及图”商标、第33202281号“SUNNY BIERE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重庆新光华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品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41790号“新光华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8687号“京陇铝业及图”商标、第33202281号“SUNNY BIERE及图”商标、第19542611号图形商标、第16750865号“毕升本色及图”商标、第12127513号“东旭昊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照片、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新光华眼镜”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和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7341790号“新光华眼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光华眼镜及图 473417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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