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涿州市泉露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45109号“新环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83799号“环游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经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有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新环游”,与引证商标“环游旅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保护性注册及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