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小熊猫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日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山市熊猫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98741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9892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7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铺租赁合同;2、经销商经营报告;3、电子商务开发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商家直播补充协议、店铺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11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审查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7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店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本案申请人,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证据2经销商经营报告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仅为协议文本,双方均未签署,店铺页面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