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04949号“NINOSOC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INOSOCKS 48304949

阅读:152032 2021-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伲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04949号“NINOSOC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3593号“NINO 1881及图”商标、第G1238799号“NINO”商标、第…

  申请人:上海伲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04949号“NINOSOC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3593号“NINO 1881及图”商标、第G1238799号“NINO”商标、第4023748号“NINO”商标、第3718591号“NINO 1881”商标、第3718590号“NINO 1881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使申请人遭受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NINOSOCK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文字“NINO”,且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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