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煜程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06539号“风铃树 WIND BELL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53266号“REHAB & HOMECARE及图”商标、第14704291号“LN及图”商标从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