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1524号“云游控股 FOR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78831号商标、第15495714号商标、第11131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恳请延期审理。申请商标中“控股”二字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向申请人关联企业云游控股有限公司,云游控股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阶段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控股”,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