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13506号“一片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片天 26013506

阅读:90065 2021-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茂名市新启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26013506号“一片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81545号、第248…

  申请人: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茂名市新启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26013506号“一片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81545号、第24831149号“一片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企图以搭便车或通过商标注册牟取非法利益,系恶意抢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20)京73行初1369号行政判决;2、(2019)京行终1388号行政判决;3、(2018)京73行初5543号行政判决;4、“一片天”系列产品销售合同、发票;5、“一片天”系列产品包装、说明书等;6、“一片天”系列产品参展合同、现场照片;7、“一片天”系列荣誉证书;8、第10417389号“天猫”商标无效宣告裁定;9、第24391387号“康师傅”商标不予注册决定;10、第23315709号“美团外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片天”商标并非申请人所独创,作为常用词语,在多个类别上已有多件“一片天”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转让合同及使用详情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东普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蒸发器;医用体温计”等商品上。2020年11月20日,该商标由原所有人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于2003年11月4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06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4、经查询,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真足美”、“我能行”、“众启健”商标在内的6件商标。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东普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有“郭博士”、“玛达咪”、“国正”、“普达恩”等商标在内的16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医用蒸发器;医用体温计;血压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胶囊;医药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别较远,且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导致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引人误解的认识。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且经我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6件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16件商标,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

本文《关于第26013506号“一片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片天 260135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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