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匠心引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11342号“贵冠迎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177380号“贵妃迎宾”商标、第105397号“迎宾”商标、第10085083号“迎宾”商标、第3401556号“迎宾”商标、第45830792号“贵醇迎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各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