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凡事诚企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雷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对第34152432号“简装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289201号“简装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申请人的“简装梦”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一地区且同行业的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其注册存在明显恶意,属于搭便车行为。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资质、外观专利证书、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15期(2020年10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20年2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现已为无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并且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不具备在先权利。因此,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