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87682号“西大含弘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大含弘堂 29787682

阅读:69932 2021-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南大学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西西文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3日对第29787682号“西大含弘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7764759号“西南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

  申请人:西南大学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西西文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3日对第29787682号“西大含弘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7764759号“西南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190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2.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位置截图;

  4.申请人被授予的挂牌展示;

  5.关于申请人行业排名的新闻报道;

  6.关于创办“西南大学含弘学院”的文件;

  7.袁隆平题词;

  8.各大高校贺信;

  9.申请人校训展示;

  10.百度百科关于“西南大学含弘学院”的简介;

  11.“西南大学含弘学院”官方网站截图;

  12.申请人“含弘论坛”讲座通知;

  13.申请人“西南大学含弘学院”推广宣传资料;

  14.申请人“西南大学含弘学院”开班典礼及合影、毕业合影;

  15.申请人“西南大学含弘学院”的教学现场、教学楼、校徽、姓名牌等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700期《商标公告》(2020年6月21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11年创办成立西南大学含弘学院,成立期间,袁隆平先生为其题词,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国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四川大学,济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贵州财经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重庆大学等全国多所高校向其发来贺信,之后,申请人通过开设官方网站、举办讲坛、印制宣传册、开班典礼合影题字、校徽、学生名牌等形式将“含弘”、“西南大学含弘学院”作为标识进行使用宣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含弘”、“西南大学含弘学院”与引证商标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9787682号“西大含弘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大含弘堂 29787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8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