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63119号“优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3044号“帝标·优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43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0691号“优酷YOU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21174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