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港中旅(宁夏)沙坡头旅游景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32130号“沙漠星星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申请人享有该图样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35767号“沙漠之星SHAMOZHIXING”商标、第34588633号“沙漠克星”商标、第41160612号“沙漠星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进一步扩大了申请商标的社会影响力和申请人的知名度美誉度。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荣誉资料、纳税信息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