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臻廷药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08118号“Silver C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3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其在洗洁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现为核定使用在鞋油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2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其在香料、肥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为指定使用在抛光蜡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729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