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95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14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书已生效,故在上述商品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