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羽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2748号“羽前行 Y Q X MO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3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羽前行”、字母组合“Y Q X MOTION”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2080号“飞巴巴及图”商标、第4979440号“美克 MEIK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G549415A号图形商标、第157560号“SPEED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46907A号“SPEEDO及图”商标、第3914372号图形商标、第5045144号图形商标、第1529663号“三乐 SANLE及图”商标、第30033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及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有差别,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