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卡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959848号“MOVE TO YOUR OWN RHYTHM LYCRA 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597349号、第1533299号、第4563230号、第4563240号、第5878193号、第5882242号、第5891534号、第5893488号、第10489263号、第10489264号、第12707405号、第17262364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近似,驳回申请商标在服装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七、八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至四、九至十二的所有人英威达纺织(英国)有限公司(英文名义:INVISTA TEXTILES (U.K.) LIMITED)及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英文名义:INVISTA TECHNOLOGIES S.A.R.L.)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即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整体构成尚有一定区别,故暂不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至十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