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晟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止企业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84975号“鸣鸠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也无表现服务内容特点,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同时,经申请人多年的不间断使用、推广宣传,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更为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用于各类音乐出版社、新闻中心、科学报、音乐网;名字获得牌匾,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鸣鸠琴”,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