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道珈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42258号“人性商业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义于2020年9月23日由“上海道珈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变更为“上海道珈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人性商业系统”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