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一诺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66113号“九易空间 J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4848号“九易”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295号“JK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