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沪粮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5日对第33180730号“巴布豆 babud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63905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巴布豆所获得的荣誉;
2、“巴布豆”商标的使用材料;
3、申请人企业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维权获得支持的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面筋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罐装水果、肉罐头等商品、第25类童装、衣物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罐装水果、肉罐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面筋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