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06751号“悠爱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悠爱客 32906751

阅读:150158 2021-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宝春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胜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骏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对第32906751号“悠爱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28997号“悠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

  申请人:张宝春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胜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骏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对第32906751号“悠爱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28997号“悠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悠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

  3、“悠客”商标的宣传资料及店面照片;

  4、媒体对“悠客”的报道;

  5、“悠客”参加公益活动的资料;

  6、《现代汉语词典》中“爱”的含义;

  7、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存在模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广州都市悠客咖啡屋有限公司企业档案;

  2.网络搜索检索“悠客”结果;

  3.争议商标实际使用在餐具、工作服、展示牌等载体上的照片;

  4.争议商标指定服务部分线上外卖店面的截图;

  5.争议商标的宣传单照片等。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和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悠爱客”与引证商标“悠客”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

本文《关于第32906751号“悠爱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悠爱客 329067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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