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博大梧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7日对第13382815号“thinkgee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Think”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ThinkPad”驰名商标的摹仿,削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相关情况介绍;
2.ThinkPad品牌介绍等相关资料;
3.ThinkPad产品销售情况;
4.ThinkPad产品广告宣传资料、合同、发票、相关报道、发布会、论坛、赞助赛事、礼品图片等证据;
5.ThinkPad产品的相关荣誉资料;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抄袭摹仿他人品牌相关介绍及翻译;
8.相关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于2016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称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核准注册多个“Think”系列商标,如第576464号“THINK PAD”商标、第11536332号“ThinkPad”商标、第6002512号“ThinkDisk”商标、第6002893号“ThinkPlus”商标、第6002508号“ThinkRam”商标等(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已有体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原则,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thinkgeek”由“think”和“geek”两个单词组成,其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识别部分“Think”,易被误认为是其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援引的第5898115号“THINKSTATION”商标、第7115947号“ThinkServices”商标、第9933122号“ThinkPad”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该条款,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