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佰能(北京)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栋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0日对第16002621号“Bion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55445号“Bio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网络销售截图;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报道资料;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没有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词语解释;
2、网络销售截图;
3、被申请人获得荣誉资料;
4、相关备案及商品检测报告信息;
5、被申请人获得认证证书;
6、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2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 “Bionat”与引证商标“BioNet”字母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