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404706号“快乐语言 自信聪明 能说会讲KUAI LE YU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快乐语言 自信聪明 能说会讲KUAI LE YU YAN及图 44404706

阅读:119501 2021-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开心语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4706号“快乐语言 自信聪明 能说会讲KUAI LE YU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7568024号“快乐音乐及图”商标、第1…

  申请人:山东开心语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4706号“快乐语言 自信聪明 能说会讲KUAI LE YU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7568024号“快乐音乐及图”商标、第16127613号“快乐 HAPPY RADIO FM 88.8及图”商标、第3179225号“快乐英语”商标、第21158788号“快乐语文 从此爱上语文及图”商标、第11664210号“快乐言语及图”商标、第24017287号“快乐6+1及图”商标、第17352915号“快乐 1+1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4404706号“快乐语言 自信聪明 能说会讲KUAI LE YU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快乐语言 自信聪明 能说会讲KUAI LE YU YAN及图 444047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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