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纳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303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7909、44958350号“S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双方商标共存事宜已达成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待共存同意书的公证认证完成后,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墙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S及图”在构成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提供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该证据的公证认证件,故我局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