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永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83563号“馫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6750号“馫鱻农家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馫鱻”与引证商标文字“馫鱻农家煲”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