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49944号“赛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92796号“赛闻纸塑”商标、第27073861号“赛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申请的“赛闻摩登”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赛闻”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赛闻纸塑”、“赛闻”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皮;购物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权利延续,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避免混淆是商标法的重要价值之一,相关商标能否注册需要依据避免混淆等原则作出综合判断,同一商标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商标的存在并不必然产生在后申请近似商标亦可以注册的结果,且申请商标“赛闻”与“赛闻摩登”商标不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