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保利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启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18153号“1 Dir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3641945号“新方向 NEW DIR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商业登记、相关商标信息、专利申请证明及专利摘要、1 Direction概念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Direction”可译为“方向”,与引证商标的汉语部分“新方向”含义相近,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NEW DIRECTION”中,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手套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