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面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95053号“沙县美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引证的第23936863号“沙县小吃 SHAXIAN SNAC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连锁店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沙县”,“沙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明确含义,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