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37357号“GREA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REAM 9537357

阅读:34958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国润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37357号“GREA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034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国润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37357号“GREA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034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陕西国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科迪克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科迪克鲁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9537357号第35类“GREAM”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查,被申请人在过去连续三年内没有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的相关行业及领域,撤销决定未详细列明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不能确定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公示信息及官网介绍、部分荣誉;

  2、与被许可人关系说明、商标信息及备案公告;

  3、云投置业公司主体公示信息;

  4、商标在答辩人企业公司上的使用情况;

  5、百度百科及官网对答辩人代表房地产投资项目相关介绍;

  6、答辩人官网及发布的文章;

  7、微信公众号及发布的文章;

  8、线下广告宣传材料;

  9、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发布的文章内容;

  10、答辩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采购合同;

  11、答辩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三方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大致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属于对自己房产业务的介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无法建立,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质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搜索“国润GREAM”公众号及微信信息;相关决定书和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是否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3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且大部分荣誉信息均以被申请人企业名义所获得。证据2中被申请人许可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备案公告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对外流通销售使用;关系说明及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4的相关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5、6、7为网络打印件、被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大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且均是对被申请人自己开发项目的介绍、宣传。证据8中的相关图片为自制证据,大部分合同、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合同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线下宣传物料合同虽包含复审商标,但其合同内容为咸阳市渭城区新名门装饰部为被授权人提供广告物料制作服务,并非被授权人为他人提供服务。证据9官网、微信公众号内容均涉及被申请人国润丝路金融中心,是对其自己的思路金融中心的宣传;微博中的招聘信息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无法证明提供了复审服务。证据10为被授权人购买电梯设备、给水设备、通风设备的合同及发票,与复审服务并无关联。证据11不足以证明被授权人为他人提供了相关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内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9537357号“GREA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REAM 95373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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