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22123号“信得一颗红心 A RED YO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得一颗红心 A RED YOLK及图 45822123

阅读:29481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22123号“信得一颗红心 A RED YO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1900号商标、第40746291号商标、第38976513号商标(以…

  申请人: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22123号“信得一颗红心 A RED YO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1900号商标、第40746291号商标、第389765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权利障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文字“一颗红心”使用在“蛋”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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