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慈航社区果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95289号“CIHANG GUO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IHANG GUOPIN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质量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