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喜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7481号“溜溜西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8639号“西游网及图”商标、第35561851号“西游汽车”商标、第26636351号“西游会XIYOUHUI”商标、第15561400号“西游车展”商标、第20332994号“西游学府”商标、第11221430号“西游汽车网及图”商标、第40352491号“西游ING及图”商标、第14477296号“西游365”商标、第40355996号“西游主题”商标、第23154352号“西游工场”商标、第22098283号“西游读书会”商标、第18670823号“西游伏魔咒轮回终章LOONG BLADE及图”商标、第27102465号“西游家族”商标、第41733188号“如意西游及图”商标、第41915176号“西游天团”商标、第41928695号“西游世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五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