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33072号“bezierga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ziergames 37433072

阅读:171463 2021-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塞尔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允先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对第37433072号“bezierga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BEZIER GAMES”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

  申请人:贝塞尔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允先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对第37433072号“bezierga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BEZIER GAMES”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三、被申请人大部分商标是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诚实信息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BEZIER GAMES”商标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

  2、中国互联网有关“BEZIERGAMES”商标的网页;

  3、申请人的桌游产品在中国的销售统计;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申请人的商业单据;

  6、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和抄袭对象介绍;

  7、申请人的商品图片;

  8、中国互联网有关“ULTIMATE WEREWOLF”、“ONE NIGHT ULTIMATE WEREWOLF”商标的部分宣传报道。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子商标包装图片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于2019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8类上注册有25件商标,其中“CHRONICLES OF CRIME”、“DINOSAUR ISLAND”、“THROW THROW BURRITO”、“SUBATOMIC”、“SPRAWLOPOLIS”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桌游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BEZIER GAMES”商标的恶意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BEZIER GAMES”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beziergames”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争议商标相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还在第28类上注册有25件商标,其中“CHRONICLES OF CRIME”、“DINOSAUR ISLAND”、“THROW THROW BURRITO”、“SUBATOMIC”、“SPRAWLOPOLIS”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桌游名称相同或近似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主观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7433072号“bezierga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ziergames 374330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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