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51200号“够实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2704号商标、第208536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处于停业状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的企业信息、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其他案件判决书、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够实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