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华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71957号“华儒咨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10907号“华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53891号“华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广告、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儒咨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华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广告、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