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ITT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572号“fi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5458号商标、第66698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