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芝
委托代理人:沈阳友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17368号“D ESIGNBYL•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 ESIGNBYL•Z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3209号“D”商标、第38052979号“D”商标、第12364056号“欧德 OU DOR D”商标、第21460906号图形商标、第39884744号“张工教育 ZHANG GO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8897858号“Z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