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79154号“爱佳宝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 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6944776号“爱佳宝 BABY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