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502815号“CONTACT L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NTACT LENS 46502815

阅读:126793 2021-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02815号“CONTACT 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用于申请人的Amazon Connect的一组集成的机器学习分析功能,可帮助联络中心了解客户对话的情绪、趋势和合规性…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02815号“CONTACT 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用于申请人的Amazon Connect的一组集成的机器学习分析功能,可帮助联络中心了解客户对话的情绪、趋势和合规性,从而提升客户体验并识别重要的客户反馈。申请商标在《牛津词典》等多个中英词典中的含义为“隐形眼镜片;隐形眼镜”,而非“接触透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完全具备显著性和识别作用,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牛津词典》、《柯林斯词典》中的词义解释页面截图、百度搜索引擎关于“CONTACT LENS”的搜索结果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计算机”、“计算机软件”、“隐形眼镜”、“接触镜”的词条解释页面打印页、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NTACT LENS”(可译为“隐形眼镜”),指定使用在“用于管理和运作联系中心的已录制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6502815号“CONTACT L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NTACT LENS 465028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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