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洱粱旺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43064号“七彩家具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8147395号“七彩蛋糕 dangao.com”商标、第11813062号“七彩旅游”商标、第13333095号“七彩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K.Net Colorfuli Network Investment Co.Ltd.及图”商标、第15171155号“七彩母婴坊及图”商标、第17191235号“七彩生鲜”商标、第35972660号“七彩及图”商标、第14400711号“七彩广告 7”商标、第35963343号“七彩粥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近似,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地域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除上述八件引证商标外,我局还援引了第16006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作为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前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第一,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第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第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比较,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