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水木菁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春叶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五只蚂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26571号“律智教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2682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6年12月09日至2019年1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泓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法公司)的工商信息、名称变更通知。
2、沈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沈婷身份信息、法院传票、通知书。
3、律智2017年招生简章、老师名片及二维码等联系信息。
4、沈婷支付学费的付款凭证、沈志杰订单编号、35800元账单截图、听课证换领凭证、律智教育培训协议、学费退费申请书。
5、“律智法考”微信公众号认证及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依据复审商标显示的申请人地址,被申请人现场查看,未联系到申请人。搜索申请人及其变更后名称的信息,均无“律智教育”商标的使用证据。虽然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已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对复审商标的所有人名义及地址进行更正,说明复审商标很久没有使用,申请人亦不能使用该商标。证据1仅有申请人盖章,无泓法公司的章,说明该授权是单方出具,没有双方意愿,对真实性存在质疑。且该授权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2月,如果是2016年许可的,应盖申请人变更名称前北京水木金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章,事实却盖北京水木菁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后现名称)的章,说明在2021年2月之前复审商标没有进行过授权使用。泓法公司没有教育和培训的经营范围,没有教育从业资格证,不能从事教育和培训工作,不能使用复审商标。泓法公司与沈婷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证据(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中,其民事起诉状日期进行过涂改,民事调解书未提交,收款账号多个且收款时间跨度大,沈志杰订单编号有修改痕迹,听课证换领凭证时间早于35800账单收款时间,不符合商业惯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使用。律智2017年招生简章未显示复审商标,其他证据无法体现复审商标持有人进行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百度、天猫、京东对北京水木金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水木菁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搜索截图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搜索截图显示申请人依托北大等法学院师资提供培训服务,可以佐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通过百度检索“律智教育”显示系申请人一方提供的法考培训服务。另外,天猫、京东在售“律智教育”培训书籍,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培训、教学、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书籍出版服务上进行使用。泓法公司是否具有教学资质与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无关。被申请人所提泓法公司与沈婷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证据均来源于(2020)沪0115民初51339号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其他理由或无反证予以推翻,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6、泓法公司营业执照、证据7、(2020)沪0115民初51339号纠纷案件调解书裁判日期2020年8月17日截图及证据8、百度、京东、天猫对“律智教育”的搜索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北京水木金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2018年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申请人名称变更为北京水木菁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41类培训、图书出版等服务上注册第13083697号“律智教育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我局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泓法公司使用,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虽然被申请人对证据1申请人名称盖章等问题存在质疑,鉴于申请人名称虽然发生变化,但法人人格本身并无变化,故我局对证据1商标许可合同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显示为北京律智法考,或显示为第13083697号“律智教育及图”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进行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