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声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13708号“CE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4668号“CEN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摄像机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ENSI”与引证商标“CENSHI”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扬声器、扩音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振动膜(音响)、耳机、头戴式耳机、扬声器喇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