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峻峰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6日对第3787631号“嘉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嘉禾”二字,而“嘉禾”隶属于湖南省郴州市下辖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争议商标不具有高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也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因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查询,检索到二十余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且已生效,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形类似,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嘉禾县人民政府官网及相关网页介绍;2、嘉禾县锻造产业闻名全国有关知名度证据;3、在先裁定、判决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嘉禾”一词自古有之,其含义为奇特美好的谷物,争议商标具有含义,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历年的商标注册记录中可以看到,在多个类别有七十多个“嘉禾”商标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嘉禾商标完全可以注册。嘉禾县并非申请人所称如此著名,被申请人没借助嘉禾县之名的必要。消费者看到争议商标时,基本不会将其与嘉禾县相联系,以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建筑服务来自于嘉禾县。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嘉禾”一词的含义解释;2、已获准注册的“嘉禾”商标列表;3、搜狐网关于嘉禾拆迁案的新闻报道;4、第1947157号商标档案;5、特许连续经营合同书;6、董峻峰拖欠和拒付加盟费的证据材料;7、不支付加盟费仍然使用嘉禾装饰品牌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8、宜昌市工商处罚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争议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形成了明显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必然依据。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嘉禾”的相关网络搜索页。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罗天文于2003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学、建筑咨询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湖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后又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的《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嘉禾”除作为地名外,还是有特定含义的普通词组,并未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嘉禾县”唯一对应,该文字使用在建筑咨询等服务上,尚不至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行政区划名称“嘉禾”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宣告本案争议商标无效的当然理由。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对其商品品质、产地做了误导性描述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上述内容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