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和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车荣花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对第36765939号“咋么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835487号“咋么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35344号“咋么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九十余件商标,超出了一般商家的正常经营需求,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并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清单;2、被申请人商标在中华商标超市售卖截图;3、“咋么啦”品牌产品销售及宣传资料;4、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转让协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粉丝(条);龙虾片;食用淀粉;冰淇淋;冰糕;烹饪用小苏打”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先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4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君威”、“水底捞”、“庞香斋”、“樵夫缘”、“钱谷山”、“窝托泉”、“窝托山”、“大增驾校”、“葱之侣”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粉丝(条);龙虾片;食用淀粉;冰淇淋;冰糕;烹饪用小苏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牛奶制品”等商品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君威”、“水底捞”、“庞香斋”、“樵夫缘”、“钱谷山”、“窝托泉”、“窝托山”、“大增驾校”、“葱之侣”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被申请人所在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项目名称或方位较强的地名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加之,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将本案争议商标及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